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共找到 170 筆結果(第 11-2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羅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參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貳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28-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余軒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壹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29-2025030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郁翔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記載內容,逾期款滯納金係按「 逾期款」金額計算,而本件分期付款債權尚未全部屆期。貴 公司請求債務人給付剩餘分期總價金暨逾期款滯納金之依據 為何?請釋明之。如無法釋明,請更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表 明請求逐筆分期價金及逐筆逾期滯納金之起訖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2025-03-07

CHDV-114-司促-2290-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憶伶 黃陸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06

TPDV-114-司促-2890-2025030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閔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1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 納金新臺幣2,1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610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5

CHDV-114-司促-2256-20250305-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黃楷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付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捌佰零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5

TNDV-114-司促-3945-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金 新臺幣參仟壹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5

TNDV-114-司促-3944-202503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蔓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伍佰元、違約金貳仟肆 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05

PCDV-114-司促-5101-20250305-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謝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94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 納金新臺幣3,9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5,594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54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025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5

CHDV-114-司促-2258-20250305-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周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38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 納金新臺幣2,4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5,838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5

CHDV-114-司促-2257-2025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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