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 告 邱佳霖
廖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285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
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
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
第696號民事裁定參照)。另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
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邱佳霖之債權人,先位依民法第242條
、第8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邱佳霖與被告廖秀惠間
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均不存在,被告廖秀惠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回復登記為被告邱佳霖所有;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前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被告廖秀惠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
告邱佳霖所有等語。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如附表
所示土地之價額即新台幣(下同)2,145,208元為據,另備
位聲明亦應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價額與原告之債權金額較低者
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5,20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價額 (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208,550元 (1,334.72×2,500元×1/16)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101,716元 (650.98×2,500元×1/16)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785,539元 (5,027.45×2,500元×1/16)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115,156元 (737×2,500元×1/16)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45,823元 (96.47×7,600元×1/16)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71,302元 (111.04×10,274元×1/16)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36,050元 (56×10,300元×1/16)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48,281元 (75×10,300元×1/16)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6,711元 (42.95×2,500元×1/16)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2,069元 (13.24×2,500元×1/16)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38,702元 (247.69×2,500元×1/16)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153,156元 (980.2×2,500元×1/16)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51,983元 (332.69×2,500元×1/16)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24,453元 (156.5×2,500元×1/16)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464元 (2.97×2,500元×1/16) 1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16 9,721元 (15.1×10,300元×1/16)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53,158元 (340.21×2,500元×1/16)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141,800元 (907.52×2,500元×1/16) 19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16 138,200元 (884.48×2,500元×1/16)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5,313元 (34×2,500元×1/16) 2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2,240元 (3.48×10,300元×1/16) 2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46,776元 (20.01×37,402元×1/16) 2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16 39,320元 (61.08×10,300元×1/16) 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6 18,725元 (7×42,800元×1/16) 總計 2,145,208元
TPDV-113-補-2157-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