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 告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靜宜
兼
法定代理人 邱佳霖兼邱明文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士豪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佳霖、劉士豪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肆拾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佳霖、劉士
豪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
之被繼承人邱明文(下以姓名稱之)、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旺榮利公司)、邱佳霖、劉士豪簽訂之授信
約定書第3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
卷第96、104、116、128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
二、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
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已就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設
有由副董事長等依序代理之規定,則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長
死亡、解任、辭職而未及補選前,自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
8條第3項規定,由適當之人代理或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
維公司之正常運作(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98
年度台上字第871號、96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旺榮利公司之董事長邱明文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
死亡,而旺榮利公司現尚有董事邱佳霖、邱靜宜,有除戶戶
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等件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7、39、145頁),揆諸前揭說明,因認於
此情形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而旺榮利公司
並無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之設置,亦未經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董事長,則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董事
代表公司。準此,本件訴訟應由旺榮利公司其餘董事邱佳霖
、邱靜宜為旺榮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
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嫄,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胡
光華,並於113年10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承
受訴訟狀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11至216頁),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
、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高奕加、高
佩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與旺榮利公司、
邱佳霖、劉士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億1,449萬8,
076元,及起訴狀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之利息
、違約金。嗣於113年10月24日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
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
圍內」(見本院卷第219頁),經核原告前揭更正聲明核屬
基於向邱明文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
請求返還借款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聲明變更補充使之完足
、明確,於法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再於113年10月30日以
民事陳報暨聲請更正狀變更利息、違約金數額如本判決附表
所示(見本院卷第297頁),核係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五、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旺榮利公司邀同邱明文、邱佳霖、劉士豪為其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陸續向原告借款如
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本金共計1億2,707萬元,並簽訂「
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6紙,所約定各筆借款金額、借款
起迄日、利息之計付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另應自本金到期
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原告
已將借貸款項撥入旺榮利公司指定之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戶
。詎被告自113年3月24日起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
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
本金(即「尚欠本金即計息金額」),總計1億1,449萬8,07
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邱明文、邱佳
霖、劉士豪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旺榮利公司
連帶負清償責任。惟邱明文已於113年1月24日死亡,其繼承
人有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其餘繼承人即邱靜宜、訴外
人邱惠敏、邱奕銘均已拋棄繼承),則邱佳霖、高奕加、高
佩珊應於繼承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與旺榮利公司、邱佳霖
、劉士豪連帶清償上開借款,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
承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訂之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彰化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歷史利率資料查詢、動
撥通知書、彰化銀行往來明細查詢及對外債權資料查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816號公告、本
院113年3月22日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735號公告、繼
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
27、31至35、41至153、223至287、307至372頁),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可採信。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
,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亦明。
查旺榮利公司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債務,依約定借款均視
為全部到期,旺榮利公司自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尚未清償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而邱明文、邱佳霖、劉士豪為上開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即應與旺榮利公司連帶負全
部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契約、消費借貸、繼
承、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
珊應於繼承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旺榮利公司、邱佳
霖、劉士豪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民國)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即計息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民國) 利率 (週年利率) 1 112年8月16日 39萬元 39萬元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91萬元 91萬元 自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112年8月24日 105萬元 105萬元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45萬元 245萬元 自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112年8月29日 78萬元 78萬元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82萬元 182萬元 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7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112年8月30日 63萬元 63萬元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7萬元 147萬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112年10月4日 60萬元 60萬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0萬元 140萬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112年10月13日 111萬元 111萬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59萬元 259萬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7 112年10月27日 60萬元 60萬元 自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0萬元 140萬元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8 112年11月3日 600萬元 531萬5,014元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00萬元 1,240萬1,699元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9 112年11月8日 84萬元 84萬元 自113年1月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96萬元 196萬元 自113年1月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0 112年12月28日 377萬元 190萬6,364元 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1 113年1月18日 5,500萬元 5,500萬元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2% 自113年2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64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 111年1月21日 40萬元 30萬0,004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9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60萬元 270萬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9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3 111年1月21日 30萬元 22萬5,000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9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0萬元 90萬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9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 111年3月14日 1,000萬元 633萬3,326元 自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5% 自113年2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5 112年9月25日 500萬元 466萬6,668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095%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6 112年10月3日 500萬元 475萬0,001元 自113年1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095% 自113年2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1億1,449萬8,076元
PTDV-113-重訴-66-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