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81號
原 告 邱瑞文
被 告 吳宇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2號強制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民事賠償狀(如附件)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強制罪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4日
宣判,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2號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於
113年10月2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尚未對上
開刑事判決請求檢察官上訴,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ILDM-113-附民-681-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