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第13條以下規定
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等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1月
1日送達於聲請人生效,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KSYV-113-家親聲-547-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