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992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
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柏璋向債權人借款81,42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714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75,992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
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
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
,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
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
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4-司促-451-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