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陳義偉即陳義杰
陳乃瑜
一、債務人陳義偉即陳義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67,707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偉即
陳義杰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乃瑜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陳義偉即陳義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18,101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義偉即陳義杰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陳乃瑜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9055-202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