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薏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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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C000-A111280(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謝榮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2年度軍偵字第84號 ),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C000-A111280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 裁定後發生之本院一一三年度軍侵訴字第三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C000-A111280為本院113年度軍侵訴 字第3號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平台(下稱本平台)獲知案件資訊,若被告甲○○將來被判決 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亦願意收到報請假釋相關資訊等語。 二、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犯 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盜罪、擄 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 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 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 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 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 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 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及第7點亦已分別明定 。再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 、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 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第1款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 4條之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以113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審理中,而其被訴罪名屬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性侵害犯罪,且聲請人為 本案被害人而聲請透過本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合於前 述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之要件。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透過本平台提供若被告經判決 有罪確定並入監服刑之報請假釋相關資訊部分,依檢察機關 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前段、第9點之規定,核屬檢察機關之職權,本院無從准許 ,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21

CTDM-113-聲-1438-2025032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C000-A111280(姓名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謝榮庭 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2年度軍偵字第84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C000-A11128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84號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審理中,聲請人AC000- A111280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 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 與訴訟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 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 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條第1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 4條之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以113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審理中,而其被訴罪名屬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 人而聲請訴訟參與,合於前述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復經徵 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 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 本件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21

CTDM-114-聲-31-202503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育銓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育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育銓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及6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2 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8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 字第16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18

CTDM-114-聲保-57-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堂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堂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堂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其中2月已執行完畢) 、8月及5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936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98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2025-03-18

CTDM-114-聲保-54-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博偉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博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博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 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 第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18

CTDM-114-聲保-55-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東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及8年8月確定,並 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7月21日及 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2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2025-03-18

CTDM-114-聲保-60-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福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福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福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10月確定(應 係「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之誤載),並 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900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2025-03-18

CTDM-114-聲保-53-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翔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976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2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2025-03-18

CTDM-114-聲保-56-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文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文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文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 8年5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 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2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 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 簡字第7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2025-03-18

CTDM-114-聲保-52-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振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振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振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6年2月確定,並 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63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3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18

CTDM-114-聲保-5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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