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楊孟臻
債 務 人 陳鵬宇
楊仲慧
一、債務人陳鵬宇、楊仲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134,9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鵬宇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楊
仲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
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該
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
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
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二)惟債務人陳鵬宇
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34,921元整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
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楊仲慧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
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4,921元 陳鵬宇、楊仲慧 自113.07.01起 至113.12.26止 年息1.775% 001 134,921元 陳鵬宇、楊仲慧 自113.12.27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34,921元 陳鵬宇、楊仲慧 自113.08.02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294-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