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高宥恩

共找到 101 筆結果(第 11-20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6號 原 告 吳子玲即久堯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大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31

TPDV-113-補-3066-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5號 原 告 龍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异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 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31

TPDV-113-補-3045-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6號 原 告 陳裕琦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霈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百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31

TPDV-113-補-3036-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偉如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 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3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6 25元【計算式:本金446,868元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10 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1,081元,以及本金637, 996元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10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72計算之利息1,5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093,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31

TPDV-113-補-3061-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8號 原 告 曹揚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31

TPDV-113-補-3058-202412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9號 原 告 陳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家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3,22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26

TPDV-113-補-3019-202412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委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8號 原 告 澐鼎空中市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稼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24

TPDV-113-補-3028-202412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定存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4號 原 告 鄭孝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為實(永豐商銀董事長)間請求返還定存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24

TPDV-113-補-3024-202412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3號 原 告 荃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李明政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24

TPDV-113-補-3033-202412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2號 原 告 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2024-12-23

TPDV-113-補-3002-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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