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芷沄即黃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70元,及其中新臺幣48,0
19元,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芷沄於106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1,470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1,059元整、消費款30,69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17,32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92元整及違約金7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019元自113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SLDV-113-司促-11557-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