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王柏閔
被 告 王彰榮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4,868元,是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TNDV-114-補-159-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