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HM-113-交上訴-85-20250213-1

字號

交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昀翰 選任辯護人 沈煒傑律師 陳佳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 交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4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刑之部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昀翰(下稱被告)表示對原判決量刑過重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10頁),依據前開說明,被告係明示就本案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原審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則產生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部分,本院亦不予以調查。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對於原審判決所載犯行均坦承,被 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已依民事確定判決結果提存應賠付與告訴人之金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判處較輕之刑,並依刑法第59條減刑,及宣告緩刑云云。 參、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犯 罪事實、罪名部分,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肆、本院審判範圍: ㄧ、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案之民    事訴訟判決確定後,已依民事確定判決結果提存應賠付與    告訴人洪福嘉、洪仕玹、洪敏華、洪梅齡之金額,有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952號判決、台灣銀行匯款    申請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9、155-161頁),犯後態度    尚有改善,原審未及審酌,原判決量刑基礎即有變更,被    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刑之部分撤銷改判。 二、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適用。而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查被告本件過失致人於死犯行,並未取得告訴人原諒,亦無犯罪特殊原因、環境或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情事,無情輕法重之情,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 三、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距而 肇事,造成被害人洪黃美珠死亡、告訴人洪福嘉、洪仕玹、洪敏華、洪梅齡家庭破碎,屬無法回復之損害,且就本件事故應負全部過失責任,被害人雖無照駕駛而屬行政違規,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已用特別補償基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已依民事確定判決結果提存應賠付告訴人之金額,業據告訴人洪敏華、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分別陳述,並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952號判決、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證(見審交訴卷第67、79頁,本院卷第155-161頁),堪認其已充分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併考量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任職保險公司業務員,月收入2萬餘元,未婚,無子女,與兄弟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主張應受緩刑諭知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另請求本院予以緩刑之諭知云云,然本 院審酌被告雖坦承全部犯行,並就告訴人所受損害為賠償,但告訴人表示不願和解,尚未宥恕被告。本院亦認被告於市區道路行車,有原判決所載之過失重大,有為其犯行承擔相對應刑責之必要,而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應屬無據。其此部分主張,核無理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