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恒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倪恒偉因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
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KSDM-113-審交訴-318-2025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