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67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慧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899
號、第2594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2875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慧敏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周慧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6月底,透過網路交友平台「CHEERS」結識李文
賢,因積欠債務且需錢孔急,佯稱:欲與李文賢以結婚為前
提交往等語,致李文賢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在附表一所示地點,刷卡消費、匯款、面交附表所示款項及
財物予周慧敏。
㈡、其與蘇享懋前為男女朋友,明知已無資力,又因身涉刑事案
件需錢孔急,竟於111年8月22日至112年8月25日(起訴書僅
載至111年12月19日,應予更正)間,向蘇享懋佯稱:家中
及工作上需要用錢,且欲與蘇享懋結婚等語,致蘇享懋陷於
錯誤,因而陸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金額之現金予周慧敏,並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周慧敏
指定之附表二所示帳戶。
二、證據:
㈠、被告周慧敏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文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蘇享懋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㈢、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告訴人李文賢之信用卡消費單據、告訴
人李文賢名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
本、張宇涵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
稱張宇涵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蘇享懋名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享懋帳戶)之
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謝瑜芳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瑜芳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區授信作業中心113年7月8日國世中
區授作字第1130000248號函暨貸款契約書、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7月11日潤作字第1130711001號函暨債權讓與暨
償還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各1份。
㈣、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告訴人蘇享懋手寫帳目紀錄、告訴人蘇
享懋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告訴人中信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告訴人台新帳戶)之交易紀錄、被告名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中信帳戶)
之交易紀錄、李文賢名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李文賢帳戶)之存摺內頁交易紀錄、被告與告訴
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佯以與之結婚為藉詞分別向告訴人李文賢、蘇享懋從事詐
騙行為,致使告訴人分次為其刷卡消費、購物、匯款及交付
現金等,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之犯意,
而對同一告訴人為之,則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所為
附表一、二所示之2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
貪圖私利,竟以結婚為藉詞詐騙告訴人2人之財物,行為可
訾,兼衡其有多次詐欺犯行而素行不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手段、對告訴人等所造成之損害
及程度、已返還部分詐騙款項予各告訴人(詳見後述),暨
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擔任清潔工、月收入
約新臺幣(下同)2萬至3萬元、無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又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犯罪事實一、㈠向告訴人李文賢詐得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共
計200萬8,030元,於犯罪事實一、㈡向告訴人蘇享懋詐得如
附表二所示款項,共計321萬9,200元,均屬其犯罪所得,本
應予全數沒收、追徵,惟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其分別歸還部分
詐騙款項予告訴人,告訴人李文賢部分,詐騙金額應扣除李
文賢交付60萬元時,伊有從中抽出5,000元、1萬元給他,刷
卡之修車費亦為伊匯款給付,告訴人蘇享懋部分,確實有跟
他借錢,其中一部分也是用來繳納蘇享懋的房貸、店租、保
險、水電、貨款,但歸還金額均不確定等語(見113年度偵
字第16899號卷第82、83頁)。經查:
㈠、告訴人李文賢曾供述被告有歸還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款項
共計54萬8,030元,另於112年5月15日及6月9日,被告有償
還其貸款(按此時間點應指車貸)的錢,匯入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為3萬元、3萬3,000元、1萬2,
000元等語,此有告訴人李文賢112年10月11日調查筆錄、11
3年6月14日訊問筆錄及提出之被告詐騙金額明細表各1份在
卷可參(見113年度偵字第16899號卷第105-107頁、第129頁
),堪認為被告已償還告訴人李文賢之金額共計62萬3,030
元,扣除後被告尚餘138萬5,000元未予歸還告訴人李文賢。
㈡、另告訴人蘇享懋亦明確表示被告會幫其繳納房貸、墊租、保
險、水電、貨款,然款項難以計算,相抵銷後其至少也有受
損200萬元;又被告曾委由李文賢於112年7月23日及31日各
匯款3萬元、3,000元、2萬7,000元,幫告訴人蘇享懋繳房貸
等語,此有告訴人蘇享懋113年5月10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
稽(見113年度偵字第12875號卷第165-167頁),堪認被告
前開所辯有代為墊付款項,並非虛言,故自告訴人所述之20
0萬元認定為被告詐騙之不法利得。
㈢、綜上,被告共計尚有詐騙款項338萬5,000元,此為其犯罪所
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2人,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經檢察官林書伃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1 111年12月30日20時42分至21時32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瑞山珠寶 刷卡購買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3萬8,470元之金飾予被告 2 111年12月31日7時50分許 不詳地點 在LINE禮物平台刷卡購買價值6萬9,720元之家樂福禮券,折現金後由被告提領 3 111年12月31日(起訴書誤載112年1月2日) 不詳地點 在LINE禮物平台刷卡購買價值3萬9,840元之家樂福禮券,折現金後由被告提領 4 112年1月1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華夏分行附近 辦理車貸65萬元,交付被告現金60萬元 5 112年2月26日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瑞山珠寶 刷卡購買價值約20萬元之金飾予被告 6 112年4月1日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瑞山珠寶 刷卡購買價值約34萬元之金飾予被告 7 112年7月11日中午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之承億酒店 辦理信貸55萬元,交付被告現金40萬元 8 112年7月19日10時28分許 不詳地點 轉帳3萬元至張宇涵帳戶 9 112年7月23日23時許 轉帳3萬元至蘇享懋帳戶 10 112年7月24日19時12分許 轉帳3萬元至謝瑜芳帳戶 11 112年7月31日13時38分許 轉帳3,000元至蘇享懋帳戶 12 112年7月31日13時47分許 轉帳2萬7,000元至蘇享懋帳戶
附表二:(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給付方式 匯款/面交時間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面交地點 匯款/面交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13年度偵字第12875號卷) 1 匯款 111年8月22日 22時許 告訴人中信帳戶 被告中信帳戶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7-8)、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2 匯款 111年8月24日 22時許 告訴人中信帳戶 被告中信帳戶 5萬元 警詢筆錄(頁7-8)、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3 匯款 111年8月25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告訴人台新帳戶,再由被告提領 5萬元 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4 匯款 111年9月5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告訴人台新帳戶,再由被告提領 3,000元 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5 匯款 111年11月23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被告中信帳戶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18)、交易明細(頁39) 6 面交 111年8月22日 - 新北市○○區○○路00號34-1號(7-11新兆圓門市) 2萬元 警詢筆錄(頁16)、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7 面交 111年9月5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16)、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8 面交 111年9月10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16)、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9 面交 111年9月14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5萬元 警詢筆錄(頁16)、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10 面交 111年9月21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16)、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11 面交 111年9月22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16)、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12 面交 111年9月23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5萬元 警詢筆錄(頁16)、交易明細(頁35)、手寫帳紀錄(頁73) 13 面交 111年9月28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3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7)、手寫帳紀錄(頁73) 14 面交 111年9月30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7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7)、手寫帳紀錄(頁73) 15 面交 111年10月7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2萬元 手寫帳紀錄(頁71) 16 面交 111年10月8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5萬元 手寫帳紀錄(頁71) 17 面交 111年10月11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2萬元 手寫帳紀錄(頁71) 18 面交 111年10月11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7) 19 面交 111年10月13日 -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8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7)、手寫帳紀錄(頁71) 20 面交 111年10月15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5萬元 手寫帳紀錄(頁71) 21 面交 111年10月21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7) 22 面交 111年10月24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6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7) 23 面交 111年10月25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7萬4,000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7) 24 面交 111年10月28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1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9) 25 面交 111年11月1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6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9) 26 面交 111年11月1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16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9) 27 面交 111年11月10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18萬元 警詢筆錄(頁17)、交易明細(頁39) 28 面交 111年11月10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3,000元 警詢筆錄(頁18)、交易明細(頁39) 29 面交 111年11月22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30萬元 警詢筆錄(頁18)、交易明細(頁39) 30 面交 111年11月25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10萬元 警詢筆錄(頁18)、交易明細(頁39) 31 面交 111年12月5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4萬元 警詢筆錄(頁18)、交易明細(頁41) 32 面交 111年12月12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3萬3,000元 警詢筆錄(頁18)、交易明細(頁41) 33 面交 111年12月19日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6,000元 警詢筆錄(頁18)、交易明細(頁41) 34 匯款 112年1月3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交易明細(頁221) 35 匯款 112年2月7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200元 交易明細(頁223) 36 匯款 112年2月9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名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文賢帳戶) 5萬元 交易明細(頁181) 37 匯款 112年2月9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帳戶 5萬元 交易明細(頁181) 38 匯款 112年2月9日 告訴人台新帳戶 李文賢帳戶 2萬元 交易明細(頁247、273) 39 匯款 112年2月10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帳戶 10萬元 交易明細(頁181) 40 匯款 112年2月10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帳戶 10萬元 交易明細(頁181) 41 匯款 112年2月10日 告訴人台新帳戶 李文賢帳戶 4萬元 交易明細(頁247、273) 42 匯款 112年3月2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交易明細(頁225) 43 匯款 112年3月9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帳戶 10萬元 交易明細(頁183) 44 匯款 112年3月9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帳戶 10萬元 交易明細(頁183) 45 匯款 112年3月10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帳戶 6萬6,000元 交易明細(頁183) 46 匯款 112年3月28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交易明細(頁227) 47 匯款 112年4月28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交易明細(頁229) 48 匯款 112年4月28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帳戶 5,000元 交易明細(頁185) 49 匯款 112年5月22日 告訴人台新帳戶 李文賢帳戶 2萬2,000元 交易明細(頁249、274) 50 匯款 112年6月3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交易明細(頁231) 51 匯款 112年6月29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李文賢帳戶 5,000元 交易明細(頁187) 52 匯款 112年7月4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交易明細(頁231) 53 匯款 112年8月25日 告訴人中信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交易明細(頁233)
PCDM-113-審易-3675-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