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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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士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 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2月2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10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而入監服刑, 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前揭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35735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 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 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5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30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5

TYDM-114-聲保-88-20250305-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景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景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景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1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1-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浩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浩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浩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0號 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0-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子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3-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丞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丞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1-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俊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俊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松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2-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 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3-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懿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懿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 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2-20250304-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書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書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書豪因詐欺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ILDM-114-聲-138-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博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 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4-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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