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士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
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2月2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10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而入監服刑,
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前揭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35735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
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
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5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30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TYDM-114-聲保-8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