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忠義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忠義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
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等,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在附表
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11年10月11日)前,而本件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
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
罪及所示之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而附表編號2之
罪及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依前揭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
已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
,有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
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
(二)本件定刑下限為有期徒刑5年6月(即最長有期徒刑之宣告刑
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
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之有期
徒刑加計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11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分別係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上開案件犯
罪手法、犯罪時間相異,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
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兼衡受刑
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
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再衡以經聲請人
詢問受刑人就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
勾選無意見等情,有受刑人定應執行意見書在卷可查,爰就
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有期徒刑部分雖於112年6
月30日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
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尚不影響本案應予合併定刑之結果。另受刑人就本件
定應執行刑,已於前揭意見書中表示意見,復經本院裁定時
詳細斟酌,又自受刑人填寫該意見書時起至本院裁定時止,
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所應考量之因子,並未出現重大變動,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顯無必要」另以言詞或書
面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王忠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6日 110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7號、第1051號、第1052號、第1181號、第1236號、第1525號、第1604號、第1691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9號、第910號、第22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8號 111年度原訴第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8號 111年度原訴第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2年12月11日 備註 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1號(已執畢)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48號
TTDM-113-聲-485-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