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黃麗美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0
號裁定移送。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原告民國113年12月
30日書狀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417,869元,未據原
告就擴張部分繳納裁判費12,078元,追加之訴不合程式。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2,0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CYEV-113-嘉簡調-1053-2025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