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喬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智華
原 告 黃于珽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9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KSEV-114-雄補-202-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