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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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35號 原 告 陳枝清 被 告 詹智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35-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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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46號 原 告 陳若婷 被 告 朱雅憶 訴訟代理人 邱京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46-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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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3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39-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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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2號 原 告 李亞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11號男」、「11號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2-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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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7號 原 告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田博丈 訴訟代理人 蔡光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6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57-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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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7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7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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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陸雅芳 被 告 王伯崴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景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899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又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0月14日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9,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50-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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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98號 原 告 劉嘉豐 訴訟代理人 楊立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煜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98-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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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1號 原 告 劉冠宇 被 告 余欣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訴請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49,000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 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1月1日起訴,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9 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1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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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62號 原 告 林海 被 告 楊字洮 余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而 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2月17日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58,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0

PCEV-113-板補-62-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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