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2046號
原 告 陳慧珊
被 告 趙維揚
劉鴻羽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04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736號),經
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
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維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趙維揚、劉鴻羽(原名:劉毅)分別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被告趙維揚、劉鴻羽自民國(下同)110
年12月間某時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諺」等
人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此等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由被告趙維揚擔任蒐集、提供帳戶及向車手收取並轉交
贓款之工作,被告劉鴻羽則擔任提供帳戶及提領贓款之車手
工作(被告趙維揚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被告劉鴻羽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另為免訴諭知,理由
詳後述)。嗣被告趙維揚、劉鴻羽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行為
人及「阿諺」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向原告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內。
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原告匯款至上開第一層帳戶之
金額依序轉匯至如附表所示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後,再由如
附表所示之被告劉鴻羽自上開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提領如附
表所示金額後將款項轉交與被告趙維揚,由被告趙維揚用以
購買虛擬貨幣後匯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中,
共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
所得之去向、所在,被告趙維揚、劉鴻羽並因此分別取得提
領金額1.2%、0.8%至1%之報酬。嗣原告察覺受騙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原告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
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劉鴻羽則辯以:對原告請求沒意見各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第613號、第1346號刑事判決被告趙維揚、劉鴻羽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此有該刑事判決在
卷可稽,且被告劉鴻羽亦不爭執,而被告趙維揚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上開犯行,使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
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堪以
認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
付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
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出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轉出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提領行為人 提領或轉匯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或轉匯地點 111年1月7日12時17分許匯款50萬元 倪嘉愷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7日12時47分許轉匯66萬9,884元(含陳慧珊匯款之50萬元) 董堉蒨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7日12時49分許匯款15萬1,800元 應芮庭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鴻羽 ⑴111年1月7日12時56分許提領9萬4,000元 ⑵同日13時9分許提領8萬元 ⑶同日13時24分許提領8萬元 不詳地點
PCEV-113-板簡-2046-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