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孟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陸孟哲(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86號判決判處
罪刑,被告於113年9月3日收受該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
之113年9月6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
被告不服前開本院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候補
等語,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依首開規定,於113年11月21日裁
定命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
定正本於113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予被告等情,有本院上開
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被告至今仍未提出任何上訴
理由到院,其上訴既未書具上訴理由,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
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TCDM-112-金訴-986-20241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