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755號
聲 請 人 陳昭成即李從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從原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
陸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從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66
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從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0月22日死
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之遺
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就
遺產中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
000巷00號),經新市簡易庭111年新司調字第183號、鈞院1
12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經法官勸諭和
解,以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售出;另追回被繼承人遺
產中之金融機構存款,申報遺產稅(遠至新化稽徵所,開車
往返需1小時,臨櫃辦理須1至2小時)等職務,由於上開訴
訟,報酬應比照律師接案費用60,000元,其他追討遺產及辦
理遺產稅事宜為30,000元,因此,請領報酬合計90,000元,
遺產管理人之工作倍極辛勞,泣血懇請酌定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
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制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辦
理遺產管理人註記、申報遺產稅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
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聲請人
撰狀份數、出庭次數等耗費之勞力程度,並應考量擔任遺產
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與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相當,
應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規
定與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之數額,就民事通常訴訟案件
報酬標準為20,000元至30,000元,促成和解得酌增報酬1,00
0元至3,000元,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
,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合計為65,000元(包含各項
規費、稅費、稅金、手續費、匯費等相關費用),應屬適當
,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
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TNDV-113-司繼-4755-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