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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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翎凌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20

PCEV-114-板補-392-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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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86號 原 告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錦泰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20

PCEV-114-板補-386-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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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正中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20

PCEV-114-板補-393-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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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5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張國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2-18

PCEV-113-板小-395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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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吳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2-18

PCEV-113-板小-4003-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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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4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鄭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2-18

PCEV-113-板小-3949-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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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吳林壬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2-18

PCEV-113-板小-3985-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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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9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彭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2-18

PCEV-113-板小-399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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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歐俐均 相 對 人 李泓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0日113年度板簡字第244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2025-02-18

PCEV-114-板聲-31-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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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10號 原 告 黃筠茜 被 告 黃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2025-02-17

PCEV-114-板小-310-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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