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戴榮妹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
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僅有不動產(
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自有應予變價
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
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
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
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
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件:
債務人戴榮妹清算財團處分方案
編號 財產名稱 明細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建物 宜蘭縣○○鄉○○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7分之1) 840,000元 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溫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8056號)拍賣 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60,000元 同上 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7分之1) 523,886元 茲因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萬元,故僅依公告現值進行第一次拍賣,如未拍定亦無債權人到現場聲明承受,即不再拍賣,交由抵押權人處理。 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35分之3) 122,743元 同上
ILDV-112-司執消債清-7-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