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91-200 筆)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佳陵 代 理 人 陳偉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佳陵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 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其立 法意旨係基於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應由債務人誠實遵守信 用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惟於例外情形下發生情事變更,在清 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 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則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 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 數額逾新臺幣(下同)1,290,769元,前曾與債權人成立債 務前置協商,惟繳款數期後,因兒子出生,只能做部分工時 工作致薪資減少等情而毀諾,復於民國113年10月間於本院 向債權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未能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查聲請人吳佳陵現積欠之無擔保債務,若不包含尚待確認數 額之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積欠款項總額約為1, 326,783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57頁、調解卷第101、103、111、113、117、121、161、1 63、173、185頁)。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名下財產狀況, 債務人名下僅有西元2021年出廠,設定動產擔保之機車一台 。聲請人另陳報其名下有合作金庫人壽保險保單,保單價值 解約金為117,908元,借款32,395元,此有聲請人稅務T-Roa 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 示查詢服務、投保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69 、164頁)。而聲請人曾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本院113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273號),則其聲請本件更生程序,本院自應綜合 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 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 ㈡、查聲請人主張其現於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薪資約3 0,000元,並提出在職證明書、113年5月至10月薪資單附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21-129、157、159頁)。聲請人另稱其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總計24,483元(見本院卷第63、64頁),包含 租金6,000元、水費300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500元、本 人膳食費9,000元、勞保費257元、健保費426元、手機費、 電話費1,000元、交通汽費及雜費(醫藥日常用品)1,000元、 兒子扶養費5,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 未逾臺灣省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包含負擔扶養 一名受扶養人之一半標準27,927元(113年每月生活所必需 數額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65頁),準此,聲請人每月必要 生活支出即以聲請人主張之24,483元,洵堪認定。 ㈢、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4,48 3元後,每月約餘5,517元可供清償,衡以聲請人現積欠之無 擔保債務總額約1,326,783元,且尚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數額尚待確認,業如前述,若以其目前每月所得 餘額5,517元所計算,尚須約20年多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 :1,326,783元÷5,517元÷12個月≒20.04年),已逾消債條例 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6年清償期限,並非短期內得全數清 償完畢,遑論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等仍持續增加中,實際積 欠債務數額恐更高,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形,其先前毀諾,應屬不得不然之舉,無從嚴苛 ,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 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 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許,併依上開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 ,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 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時,亦應考 量聲請人於數月後可增加還款金額之具體情形,協助債務人 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2025-02-14

SCDV-113-消債更-198-20250214-2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賀揚名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6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6人×10份×51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聲請人於毀諾 停止還款前,各期繳納情形為何?應提出前置協商成立之相 關資料及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 暨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 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 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 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2年1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 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 ,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 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 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 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 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 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 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 、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儲值證明、車票)。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 、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 法院陳報。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 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 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 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2-14

PCDV-114-消債更-68-2025021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葉達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   51元計算:(7+1)×51×10=4,08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民國111年12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 數額、是否固定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12月13日至 113年12月12日內之收入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四、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每月薪資數 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12月13日至113年12月12日內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 」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   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   費之理由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12月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2025-02-14

PCDV-113-消債更-832-2025021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李政達 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51×10=4,08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7月23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數額、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7月23日至113年7月22日,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 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薪資、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 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據 實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 、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7月23日至113年7月22日內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 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依聲請人前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前2年支出 遠逾收入,聲請人係如何支應?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7月2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2025-02-14

PCDV-113-消債更-768-2025021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莊濬睿即莊秀貴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複代理人 張喬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9+1)×51×10=5,10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民國111年7月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數 額、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7月8日至113年7月7日,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   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   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工作起 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人 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 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11年7月8日至113年7月7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 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 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伙食費10,000元、交通費1,500元、電話費1,400元、 日用雜支及醫療2,000元、居住費用8,500元、水、電、瓦斯 費1,000元等項,是否仍係「 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 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電話費1,400元,有何必要性?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 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 年7月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2025-02-14

PCDV-113-消債更-752-2025021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陳曉慧 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2+1)×51×10=1,53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8月7日至113年8月6日,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   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等) 。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8月7日至113年8月6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是否仍係聲請人「目前 」之支出情形?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聲請人及其等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併說明扶養費部分   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   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8月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2025-02-14

PCDV-113-消債更-787-2025021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黃陞榮即黃明宏 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1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6+1)×51×10=9,18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8月26日至113年8月25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8月26日至113年8月25日內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是否仍係聲請人「 目前」之支出情形?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8月2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2025-02-14

PCDV-113-消債更-810-20250214-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宜庭 非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0元(除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7人外,尚有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20人,暫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0人×10份×51元=10,20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 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9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請向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 冊。  ★(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自行刪減。) 五、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是否即為現住地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賃,應提出完整之最新有效租賃契 約書(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約內容,並應載明租賃期間、租 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 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 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 請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 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又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其戶籍地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由 何人居住?聲請人何以需於現地居住?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 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 車之殘值估價單。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 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 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 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 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 ,並請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8年8月27日至1 13年8月26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11年 8月至113年7月)」及「聲請更生(即113年8月)迄今」之 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請分 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除領取老年津貼外,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現職為何?每月收入為何?薪資領取方式為何 ?並應提出自111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 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 等》、實領薪資等)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11年 8月至113年7月)」及「聲請更生(即113年8月)迄今」之 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 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生活支 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 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 ,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 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 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 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 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 ,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支出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 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 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 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 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 、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 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 ?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2-13

PCDV-113-消債更-846-20250213-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林岑庭即林鳳珠 代 理 人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協商 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 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 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 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第3條、第 151條第7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 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聲請更生須 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違 反而不為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之狀況報告者,債權人可能因此遭受不測損害,而所 謂不為真實陳述,包括消極不為陳述及積極為虛偽陳述,債 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 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蓋債 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 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 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 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 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 第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故意為不 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 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 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12日設立婷婕名品店 ,並於108年間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4 0萬元,後因109年新冠肺炎疫情,婷婕名品店開始虧損,之 後再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辦10萬元紓困貸款、元大銀行50萬元 紓困貸款,仍因事業虧損無力清償,且開始以彰化銀行、富 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 行等各家銀行之信用卡以刷卡或預借現金方式支付生活費。 又聲請人原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029 9號小客車),係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玖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玖璉公司)租賃車,該車由聲請人於111年5月18日承受 ,並於111年5月19日向匯豐汽車公司貸款100萬元,之後再 增貸30萬元,每月負擔貸款金額為2萬1,800元。其後,聲請 人因無力負擔車貸分期金額,故於113年4月29日用以車換車 方式,將原有之系爭0299號小客車出售並換購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7320號小客車),並用換車之貸 款清償原本之貸款,故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貸降為約 67萬元,每月需清償13,666元。其後由於聲請人出售之系爭 0299號小客車約積欠7萬元罰單未繳,聲請人無力繳納,車 行因此要求聲請人將換購之系爭7320號小客車轉讓予車行負 責人即訴外人葉乾建作為抵償,故聲請人名下之系爭7320號 小客車已於113年6月7日轉讓予葉乾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程序前5年為玖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玖璉科技公司)、婷婕名品店之負責人,每月營業額如附 件所示,平均每月營業額分別為2萬6,074元、5萬5,381元, 共計8萬1,455元(計算式:26,074元+55,381元=81,455元)等 情,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程序核與消債條例第2條所規定「從 事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情形,並無不 合。 ㈡、又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元大銀行)達成債務清償協商,約定自112年2月起分180期, 年利率5%,每月清償1萬4,217元之協商還款方案(下稱系爭 還款方案),惟聲請人僅履行3期,即112年5月起毀諾等情, 有元大銀行113年8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7 頁)。是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元大銀行成立調解而 後毀諾,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本院所應審究者為聲請人 是否符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及聲請人是否已不能維持符 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111年11月23日起無工作,於112年4月 14日起任職於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 橋公司),112年5月薪資為1萬6,648元,不敷清償與元大銀 行達成每月清償1萬4,217元之系爭還款方案等語(本院卷第5 3頁),固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清單、薪資轉帳紀 錄為證(調卷第12頁、第50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於無工作期 間即112年2月至同年4月,仍得依約清償系爭還款方案,足 證聲請人清償系爭還款方案之資金來源並非其工作所得之薪 資。聲請人以其112年5月時薪資收入不敷清償系爭還款方案 ,推論其具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 形而毀諾系爭還款方案,尚嫌速斷。又聲請人雖主張112年2 月至同年4月份清償系爭還款方案之資金來源為胞妹資助等 語(本院卷第128頁、第158頁)。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胞妹資助 清償系爭清償方案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院無從審查其真實性 。而依目前卷內全部卷證資料內容,本院亦無從查知聲請人 112年2月至同年4月份清償系爭還款方案之資金來源,自難 認定聲請人於112年5月毀諾系爭還款方案具有消債條例第15 1條第7項所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 由存在。 ㈣、其次,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同年4月、同年6月應領薪資為3萬 2,000元;113年5月應領薪資為3萬3,663元等情,固據其提 出安橋公司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83頁)。惟依聲請人提出11 3年1月至10月薪資轉帳明細資料(本院卷第157頁),其中聲 請人於113年2月5日領有薪資3萬900元、同年月7日領有薪資 6,700元,是聲請人113年2月份共計領有薪資3萬7,600元(計 算式:30,900元+6,700元=37,600元),顯與上開安橋公司出 具之證明書內容記載113年2月薪資為3萬2,000元之情形不同 。本院於114年1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113年迄 今任職於安橋公司之薪資表(本院卷第181頁),聲請人無正 當理由迄未提出,顯難認其已盡協力義務。本院亦無從自聲 請人目前提出之資料認定其真實之收入狀況。 ㈤、再者,聲請人111、112年度領有金融機構營利所得(調卷第36 頁、本院卷第133頁)。聲請人則陳報該金融機構營利所得為 股利所得等語,有114年1月23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191頁)。惟聲請人於113年7月17日消債陳報狀第10項記 載聲請人最近5年內「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本院卷第57頁);且聲請人113年3月29日 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一項財產目錄欄部分,亦未 記載金融機構之股票財產(調卷第7頁),顯有不實陳報之情 形。又聲請人迄未提出其名下股票持有狀況及持有之股票目 前價值數額之相關資料,自難認聲請人已盡財產資料提出之 義務。 ㈥、另外,聲請人名下有元大人壽、南山人壽、福邦人壽、安泰 人壽保險契約,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附卷可考(本院卷 第137至139頁)。本院於113年7月4日裁定第13項命聲請人提 出現有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資料(本院 卷第21至23頁),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僅提出富邦人壽保單 解約金資料(本院卷第167頁),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目前 名下全部保單價值之財產狀況,聲請人亦有消極不提出財產 資料之情形存在。 ㈦、此外,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程序前5年為玖璉科技公司、婷婕 名品店之負責人等情,業據本院論述如前。本院於113年10 月9日調查期日當庭命聲請人於庭後2週內提出玖璉科技公司 及婷婕名品店108年至112年度資產負債表(本院卷第122頁) ,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未提出,即有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 為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應駁回之情事, 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不明,致本院無從 認定聲請人現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 更生之聲請不符法定聲請要件,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預 繳之郵務達費,則待本件更生事件確定後,如尚有剩餘,再 予檢還聲請人,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2025-02-13

PCDV-113-消債更-418-20250213-2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陳羿妡 代 理 人 孫全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 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法院就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 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 條、第9條第2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 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 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 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 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 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 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 ,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 ,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故消費者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 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以避免藉此善意之立 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達成債務清償協商,約定分120 期,年利率5%,每期清償1萬4,728元之協商還款方案(下稱 系爭還款方案),惟聲請人繳付17期後,於110年7月起未清 償毀諾等情,業據星展銀行陳報在卷(本院卷第147頁)。是 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成立調解而後毀諾, 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本院所應審究者為聲請人是否符合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要件,及聲請人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 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主張其因出車禍無法帶看待售房屋而無法鑽取房仲薪 資,於111年7月時聲請人之金錢已因生活及醫療費消耗殆盡 ,無力繼續支付,因此毀諾系爭清償方案等語(本院卷第188 頁)。聲請人與星展銀行達成之債務協商後,發生不可預期 之身體傷害而無法工作,倘聲請人無其他收入來源或財產可 資支應繳納協商還款方案,致毀諾清償方案,即屬消債條例 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 困難」之情形。 ㈢、經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於本院113年9月2日調查程序當庭表 示:聲請人於110年5月發生車禍後至今都沒有工作,小孩子 每月會提供2,000元、3,000元生活費;聲請人還有領取身障 補助5,000餘元,兩個小孩每月合計給5,000元扶養費,另有 直銷收入每月4,000元至1萬餘元不等等語(本院卷第83頁)。 惟查,聲請人於113年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生 活補助金,經調查後認定聲請人實際工作收入為2萬7,195元 ,其他收入為7,408元,每月收入共計為3萬4,603元等情, 有新北市社會局113年10月24日函文所檢附之113年度新北市 土城區申請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81頁),且為聲請人 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05頁),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於本院調 查程序陳報之每月收入情形,顯難認定為真實,故本院認定 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萬4,603元。其次,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 月生活必要費用依113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1 萬9,680元(本院卷第409頁),核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從而,本院核定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數額1萬9,680元。再者,聲請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 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9萬2,747元(調卷第20頁,計算 式:189,825元+2,922元=192,747元);南山人壽保險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6萬7,321元(調卷第21頁);全球人壽保 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314元(本院卷第213至215頁, 計算式:457元+889元+968元=2,314元);土地銀行存款帳戶 餘額331元(本院卷第196頁);華南銀行存款帳戶餘額1,000 元(本院卷第197頁);永豐銀行存款帳戶餘額113元(本院卷 第199頁);中華郵政存款帳戶餘額452元(本院卷第201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帳戶餘額151元(本院卷第203頁);合作金 庫銀行存款帳戶餘額69元(本院卷第206頁);土城區農會存 款帳戶餘額63元(本院卷第207頁);元大銀行存款帳戶餘額7 7元(本院卷第209頁);新光銀行存款帳戶餘額81元(本院卷 第210頁);富邦銀行存款帳戶餘額284元(本院卷第212頁)。 是以,本院認定聲請人名下資產數額共計為46萬5,003元(計 算式:192,747元+267,321元+2,314元+331元+1,000元+113 元+452元+151元+69元+63元+77元+81元+284元=465,003元) 。此外,聲請人於112年間遭喜富客註銷會籍,發現遭到詐 騙,遭詐騙金額200萬餘元,扣掉每月領得報酬大約為140萬 餘元(本院卷第81頁、第86頁);投資MIB虛擬貨幣遭詐騙60 餘萬元;投資水之美電子股遭詐騙50萬餘元(本院卷第85頁) ,迄未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在卷 (本院卷第81頁)。聲請人上開投資款均非不得向侵權行為人 或不當得利人追索,核為其尚未實現之債權,均應列入聲請 人之財產。因此,本院暫予認定聲請人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 為(計算式:140萬+50萬+60萬=250萬元)。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數額為3萬4,603元,每月支出金額為1 萬9,680元。又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金額如附表本院認定 債務金額欄所示共333萬8,642元,扣除名下財產數額為46萬 5,003元及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為250萬元後,聲請人之債權 債務金額相當(倘聲請人保險契約業經債權人強制執行,則 聲請人財產及債權應同額減少),依聲請人目前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而言,並無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㈤、次查,聲請人係為賺取高額報酬而投資非正常管道之投資, 始向債務人借款產生債務,聲請人之投資行為顯為「投機」 之情形,於該投機行為無法如所願獲取利益時,消極不請求 該侵權行為人或不當得利人返還投資款,即就因投機行為所 遺之債務聲請更生,如准予更生,並將造成投機之損失轉嫁 債權人,使債權人無端受害,聲請人卻享有減少成數清償債 務之利益。如此將導致聲請人恣意為與一般生活所需顯不相 當之投機行為,復又冀以更生程序請求減免債務,存在道德 風險及不公平之情事,亦與消債條例立法目的有違投資。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現況並不具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且本件聲請存在 道德風險及不公平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更生 之聲請不符法定聲請要件,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預繳之 郵務達費,則待本件更生事件確定後,如尚有剩餘,再予檢 還聲請人,並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務金額 借貸原因或用途 證據頁碼 本院認定 本院認定債務金額 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7,116元 信用貸款 本院卷第153頁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銀行於113年9月6日具狀陳報債權,堪信為真實。 -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740元 信用貸款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494元 信用卡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6,444元 信用卡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480元 信用卡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8,859元 信用卡 編號1-6小計 1,402,133元 1,402,133元 7 柯永成 345,000元 因每月繳納喜富克重銷費用,及每月清償其他債務之利息,自110年6月起陸續借款,借款以現金交付(本院卷第191頁) 本院卷第217頁 聲請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並未提及借款時間、金額及借款交付方式,尚難判斷聲請人與柯永成間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應予剔除。 0元 8 陳順順 190,000元 因每月繳納喜富克重銷費用,自111年間陸續借款,借款以現金交付(本院卷第191頁) 本院卷第218頁 聲請人向Line名稱陳順順之人表示:「因之前有還你5000元才會跟律師講本票簽給你195000元後來有還5000元剩欠19萬元等語」,形式上應可認定聲請人與陳順順間具有190,000元之債權債務關係。 190,000元 9 圓昌當舖即紀寶玉 15,000元 因清償其他債務之利息及信用卡費,於108年許陸續借款,借款以現金交付(本院卷第191頁) 本院卷第219頁 Line名稱小潘(豆腐)之人雖向聲請人表示:「說好分3期15萬本金不加利息,請問你有做到嗎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上開發話人與圓昌當舖即紀寶玉關係之相關證據資料,形式上尚難認定聲請人與圓昌當舖即紀寶玉具有債權債務關係,應予剔除。 0元 10 嚴國仁 123,500元 因清償其他債務之利息及信用卡費,借款時間已不復記憶,借款以現金交付(本院卷第191頁) 本院卷第220頁 Line名稱嚴國仁之人雖向聲請人表示:「剰差我123500;你確認一下等語」,形式上應可認定聲請人與嚴國仁間具有123,500元之債權債務關係。 123,500元 11 林敬學 598,009元 因每月繳納喜富克重銷費用,及每月清償其他債務之利息,自109年間陸續借款,借款多以匯款方式交付(本院卷第191頁) - 林敬學於113年9月5日具狀陳報聲請人尚積欠利息10,884元、本金587,125元及利息未清償,並提出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404號判決及強制執行程序函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27至143頁),堪信為真實。 598,009元 12 曹慧卿 682,000元 清償積欠曾芷楹於100年間之賭債,故於111、112年間借款,借款以現金交付(本院卷第191頁) 本院卷第221頁 聲請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並未提及借款時間、金額及借款交付方式,尚難判斷聲請人與曹慧卿間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應予剔除。 0元 13 陳惠美 41,000元 為集資購屋投資,於103年間借款,借款交付方式已不復記憶(本院卷第192頁) 本院卷第222頁 Line名稱陳惠美之人向聲請人表示:「小姐請問你不是要錢還我嗎難道你的人格只有值得這41000塊嗎等語」,形式上應可認定聲請人與陳惠美間具有41,000元之債權債務關係。 41,000元 14 廖采琳 400,000元 因每月繳納喜富克重銷費用,及每月清償其他債務之利息,自110年許借款,借款以匯款至聲請人中國信託帳戶方式交付(本院卷第192頁) - 廖采琳於113年9月4日具狀陳報聲請人積欠其債務40萬元,形式上應可認定聲請人與廖采琳間具有40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 400,000元 15 黃新雅 28,000元 因清償其他債務之利息及墊繳會費,於111年許借款,借款以現金及墊款方式交付(本院卷第192頁) 本院卷第224頁 聲請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並未提及借款時間、金額及借款交付方式,尚難判斷聲請人與黃新雅間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應予剔除。 0元 16 楊欣如 155,000元 因清償其他債務,於106、107年間借款,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本院卷第192頁) 本院卷第225頁 Line名稱楊欣如之人向聲請人表示:「000000-00000=155000你看對不對等語」,形式上應可認定聲請人與楊欣如間具有155,000元之債權債務關係。 155,000元 17 呂鳳仙 600,000元 因清償債務、投資MBI、水之美等資金盤詐騙、股票(已全部賠售),本院卷第192頁 本院卷第226頁 聲請人向Line名稱鳳仙之人表示:「大姊29日給你24000元+8500刷富邦最後一期的卡費還清了,再差你60萬等語」,形式上應可認定聲請人與呂鳳仙間具有600,000元之債權債務關係。 600,000元 編號7-17小計 3,385,500元 1,936,509元 總金額 4,787,633元 3,338,642元

2025-02-13

PCDV-113-消債更-393-20250213-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