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無人申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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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路紅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9-NX-63272-0 180股

2025-03-19

SLDV-114-除-72-20250319-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正章 代 理 人 陳弘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公告 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2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4年2月11日即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文淇 彰化銀行苑裡分行 113年6月29日 19,152元 QN324583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 周曉羚

2025-03-18

MLDV-114-除-9-202503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85號裁定公告 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刊登本院 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49884-0 1 1000 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913-0 1 50 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82905-8 1 52 0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2NX93648-6 1 20 0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X99742-8 1 42 06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4NX107018-4 1 11

2025-03-18

TYDV-114-除-33-202503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223904-0 1,000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223905-2 1,000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5948-1 13

2025-03-18

SLDV-114-除-52-202503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瑞祥 代 理 人 吳武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02231-3 23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43700-0 24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195717-3 94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252302-1 56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357820-2 93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428025-0 57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483959-8 115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557421-7 44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85329-1 46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609532-6 97

2025-03-18

SLDV-114-除-76-20250318-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鎧陽(即蔡銘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其亡父)蔡銘賢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 之證券2 張,嗣該證券為其所繼承,乃向鈞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經以民國113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受理在案,並於同年9月30日 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48594-9 1 1,000 2   仝   上 087-ND-0171398-0 仝上 仝上

2025-03-18

ULDV-114-除-19-202503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謝婉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5-03-17

SLDV-114-除-92-202503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2025-03-17

SLDV-114-除-85-202503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茗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亞美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茗楊科技有限公司 103,763元 QN2214030 113年7月25日

2025-03-17

SLDV-114-除-50-2025031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趙志梅 代 理 人 蔡明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2025-03-17

SLDV-114-除-74-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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