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曜任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0
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蔣曜任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壹拾陸罪,各處如附
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蔣曜任明知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
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
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可預見如任意提供
前開帳戶、帳號可能遭用於財產犯罪,且依指示將帳戶內之
犯罪贓款提領後轉交他人,將可能因無法掌控款項後續流向
與使用情形,而無從追蹤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使不法所得因
此轉換成為形式上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不法所得與
犯罪行為之關聯性,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竟與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楊澤岳」、「
王國榮」等身分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
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2月2
6日,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
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王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王道帳戶】)、屏東縣○○區○○○○
○○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漁會帳戶】)、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樂天國際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提供
予「王國榮」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施用附表一所
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再
由蔣曜任依「王國榮」之指示,將贓款領出,再交由「王國
榮」所指定之身分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以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
:被告蔣曜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被告與告訴
人蔡易芷之調解筆錄。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
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
起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該條項規定移至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
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項規定移
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
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見洗錢防制法就自白減刑之規定
從「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適
用要件越行嚴格,明顯不利於被告;惟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刑法第35條第2項
規定,應較為輕,故修正後之刑罰較輕,較有利於被告。是
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各自有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揆諸
前揭說明,綜合比較新、舊法主刑輕重、自白減刑之要件等
相關規定後,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最有利於被告,爰
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⒉另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全文58條,明定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
定外,自公布日即同年8月2日施行。惟按行為之處罰,以行
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
參諸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及其立法理由
已經表明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若同時具備該條其他3款犯罪要件之一,其詐欺危害
性較其他詐欺犯罪高,為嚴懲橫行之集團式詐欺犯罪,爰增
定該規定,可徵上開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
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
自以施行後犯之者始能適用上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112年
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被告行為時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既尚未生效,揆諸前揭
說明,即無此一規定之適用,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就附表一編號8、13、14所示部分,被害人等雖均受騙而分別
匯款至本案漁會帳戶、王道帳戶,然因被告未提領其等匯入
之款項,而僅止於洗錢未遂;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部分,本
案詐騙集團成員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之實行,惟依告訴人劉
弘祥於警詢證稱:我知道是詐騙集團盜用我朋友的LINE帳號
跟我借錢,我聽說轉帳過去可以凍結對方帳戶,才網路轉帳
新臺幣1元給對方等語。足見上開告訴人並非因受騙而匯款
,其匯款目的係為凍結帳戶,是就此部分之詐欺及洗錢犯行
尚屬未遂。
㈢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7、9、10、12、15、16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
編號8、13、1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
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遂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
遂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8、13、14所為之洗錢
犯行業已既遂、就附表一編號11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業已
既遂,均有未洽,如前所述,惟僅行為態樣既遂及未遂之分
,無庸變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㈣被告與「楊澤岳」、「王國榮」及其他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
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
號10部分,編號12至編號16部分,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既遂罪論處;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從一重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論處。
㈥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所犯
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惟告訴人劉弘祥已識破其等之詐
欺技倆而未陷於錯誤,為未遂犯,爰就此部分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作為
犯罪之用,又協助提領款項及轉交贓款,就詐欺集團之運作
具有相當助力,亦造成檢警機關追查其他集團成員之困難,
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
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一編號
7所示之告訴人蔡易芷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犯後態度
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㈨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固陳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係
因貸款而遭詐騙集團指示取款,並未獲得任何報酬,且被告
本身罹患疾病、親人身體狀況亦不佳,請求給予被告緩刑等
語。惟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
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被
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起訴後始坦承犯罪,目前僅與附表
一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蔡易芷達成調解,且被告本案提供之
帳戶高達6個,受害人數多達16位,受騙金額合計近70萬元
,其犯行所造成之社會危害程度尚非輕微,仍應對被告施以
刑罰矯治為當,不宜宣告緩刑,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
,尚難准許。
㈩另被告於本案所為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因各罪確定日期
可能不一,為利被告權益,爰不於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得於
判決確定後,另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修正
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前述規定固將洗錢之沒收改採義務沒收,惟按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
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
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
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
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
號判決意旨參照)。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採義務
沒收主義,固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關於職權沒收之特別
規定,惟依前開說明,仍有上述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經查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由被告提領後
交付與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部分,被告非實際得款之人
。如認此部分洗錢財物均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
是以,本院即未依前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被告就
本案洗錢財物宣告沒收。
㈡附表一編號8、13、14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業經警示圈存
而未遭被告提領,已非被告所得支配管領,且金融機構於案
情明確之詐財案件,應循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將警示帳戶內未被提領之被害人
匯入款項辦理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本件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自詐欺集團
獲有犯罪所得或取款行為之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之問題。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事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人 匯款帳號 匯款 地點 匯入帳戶 (第一層)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1 丁震宸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2:16 44,985 丁震宸-網路轉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戶名:丁震宸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樂天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2:23-12:26 屏東縣○○鎮○○路00號(土地銀行潮洲分行) 69,000 112/12/27 12:18 19,985 丁震宸小計 64,970 2 吳穎柔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2:48 50,000 吳穎柔-網路轉帳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吳穎柔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2:59-13:03 屏東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潮州分行) 100,000 112/12/27 12:49 50,000 吳穎柔小計 100,000 3 周苡晴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2:56 31,023 周苡晴-網路轉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戶名:周苡晴 新竹市○區○○路00巷000號 樂天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3:11-13:13 屏東縣○○鎮○○路000號(第一銀行潮州分行) 31,000 周苡晴小計 31,023 4 戴怡靖 猜猜我是誰 112/12/27 13:29 10,000 戴怡靖-網路轉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戶名:戴怡靖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1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3:37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潮州鎮農會) 10,000 戴怡靖小計 10,000 5 張家豪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3:44 37,066 張家豪-網路轉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家豪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3:44-13:45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潮州鎮農會) 37,000 張家豪小計 37,066 6 林諠 猜猜我是誰 112/12/27 13:53 20,000 林諠-網路轉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戶名:林諠 新竹縣○○市○○○路000號5樓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4:13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潮州鎮農會) 20,000 林諠小計 20,000 7 蔡易芷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3:56 49,123 蔡易芷-網路轉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蔡易芷 臺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4:03-14:05 屏東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潮州分行) 49,000 112/12/27 13:57 34,123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4:00-14:01 屏東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潮州分行) 34,000 蔡易芷小計 83,246 8 王靖惠 租屋先付訂金 112/12/27 14:29 15,000 王靖惠-網路轉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靖惠 桃園市○○區○○街000號616室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未提領 王靖惠小計 15,000 9 周麗英 猜猜我是誰 112/12/27 14:29 30,000 周麗英-網路轉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戶名:周麗英 臺南市○○區○○00○00號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4:47-14:51 屏東縣○○鎮○○路000號(第一銀行潮州分行) 88,000 112/12/27 14:56 30,000 周麗英-網路轉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戶名:周麗英 112/12/27 15:05-15:06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潮州鎮農會) 60,000 周麗英小計 60,000 10 張琬聆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4:45 (起訴書誤載 為14:51,應予更正) 28,079 張琬聆-網路轉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戶名:張琬聆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3樓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4:47-14:51 屏東縣○○鎮○○路000號(第一銀行潮州分行) 88,000 張琬聆小計 28,079 11 劉弘祥 猜猜我是誰 112/12/27 14:53 1 劉弘祥-網路轉帳連線銀行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弘祥 學校(無地址)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5:05-15:06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潮州鎮農會) 60,000 劉弘祥小計 1 12 蕭彥慈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5:00 29,985 蕭彥慈-網路轉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蕭彥慈 新竹縣○○市○○○路00號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112/12/27 15:05-15:06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潮州鎮農會) 60,000 蕭彥慈小計 29,985 13 沈怡融 猜猜我是誰 112/12/27 15:27 20,000 沈怡融-網路轉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戶名:沈怡融 臺南市○○區○○街0號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未提領 沈怡融小計 20,000 14 陳詠琪(未提告) 猜猜我是誰 112/12/27 15:34 10,000 陳詠琪-網路轉帳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詠琪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B棟14樓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蔣曜任 未提領 陳詠琪小計 10,000 15 高熙媛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5:24 49,985 (起訴書誤載為50,000,應予更正) 高熙禧-網路轉帳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高熙禧 臺北市○○區○○路000○0號4樓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大華電業行 112/12/27 15:27-15:30 屏東縣○○鎮○○路000號3樓(國泰世華銀行國壽潮州大樓) 50,000 112/12/27 15:43 26,123 (起訴書誤載為26,138,應予更正 ) 112/12/27 15:50-15:52 屏東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潮州分行) 76,000 高熙禧小計 76,108(起訴書誤載為76,138,應予更正) 16 陳松郁 假冒買家謊稱購物,要求被害人使用網站,並以未驗證為由要求轉帳 112/12/27 15:44 49,987 陳松郁-網路轉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松郁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戶名:大華電業行 112/12/27 15:50-15:52 屏東縣○○鎮○○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潮州分行) 76,000 陳松郁小計 49,987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6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7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9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編號10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編號11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14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編號15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編號16 蔣曜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09號
被 告 蔣曜任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蔡淑湄律師
王琦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曜任明知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
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
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可預見如任意提供
前開帳戶、帳號可能遭用於財產犯罪,且依指示將帳戶內之
犯罪贓款提領或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帳至詐欺犯罪者之電子錢
包,將可能因無法掌控款項後續流向與使用情形,而無從追
蹤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使不法所得因此轉換成為形式上合法
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不法所得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性,產
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與暱稱「楊澤
岳」、「王國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2月26
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帳戶
】)、王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王道帳戶】)、屏東縣○○區○○○○○○號:000-0000000000
000號【下稱漁會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樂天國際商業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樂天帳戶】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合庫2帳戶】)之帳號提供予「王國榮」使用。嗣本案詐
欺集團所屬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洗
錢之犯意,施用附表編號所示之詐術,致附表編號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所示
之金額匯入附表編號所示之帳戶;再由蔣曜任依「王國榮」
之指示,將贓款領出,再交由「王國榮」所指定之人,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
去向。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蔣曜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提領照片、本案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坦承於上開時間提供其所申設之本案帳戶予「王國榮」,並依「王國榮」指示將轉入本案帳戶的款項提領出,再交予「王國榮」指定之人之事實。 2 告訴人丁震宸、吳穎柔、周苡晴、戴怡靖、張家豪 、林諠、蔡易芷、王靖惠 、周麗英、張琬聆、劉弘祥、蕭彥慈、沈怡融、被害人陳詠琪、告訴人高熙媛、陳松郁警詢中之陳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各編號遭騙匯款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
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新法則移列為第19條
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因舊法最重本刑重於新法,以新
法較有利於被告。涉及加重詐欺等案例情形,適用新修正的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楊澤
岳」、「王國榮」間,就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之部分,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犯行,係
以一行為同時涉犯詐欺取財、修正後一般洗錢等罪嫌,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如
附表所示之各次提領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盼盼
PTDM-113-金訴-707-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