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鴻凱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準此,如債務人尚能清償債務或無不能清償之虞,即不得
依消債條例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而債務人有無
清償能力,須就其資產、勞力、信用等加以判斷,則其所擁
有財產現值之多寡,自屬應衡量的因素之一。
三、經查:
㈠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
,392,602元,此有債權人清冊(更卷第303至311頁)、債權人
陳報狀(調卷第127、149、107、117、125頁,更卷第81頁)
在卷可證。
㈡而其名下有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93,35
9元,有保險公司回函可佐(更卷第273頁),及擁有高雄市○○
區○○段○○段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1建號,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路0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第一順位、第二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永豐銀行),第三順位普通抵押權人為聲請人阿姨許來好,
目前永豐銀行房貸餘額約1,811,148元,積欠許來好4,500,0
00元,有最新之債權人清冊(更卷第303、311頁)、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更卷第313至325頁)可憑。
㈢而系爭房地經永豐銀行估值約9,990,000元;執行法院送鑑價
結果約9,355,080元,此有不動產鑑價報告書、建築師事務
所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更卷第91、333頁)。因此,系爭房地
經別除權人行使抵押權後,所剩餘額約為3,043,932元(9,3
55,080-1,811,148-4,500,000=3,043,932)大於上開普通債
權人之債權總額2,392,602元,可見聲請人之資產大於負債
。且縱使系爭房地遭拍賣後仍無法全數清償債務,但必能大
幅減少所積欠款項,佐以其擔任保全工作,每月薪資均有3
萬多元,亦有薪資給付通知書在卷為證(更卷第279頁),難
認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則其聲請依更生程序
清理其債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KSDV-113-消債更-261-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