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薛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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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補
岡山簡易庭

返還獎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蕎瑀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GSEV-114-岡補-1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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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8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語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GSEV-114-岡補-8-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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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GSEV-114-岡補-19-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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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玉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7,925元,及其中16,826元自民國103年7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 起訴前之利息共為27,015元(即以本金16,826元,計息期間103年 7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99%計算,計息期間104年 9月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11月12日,年息15%計算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4,940元(計算 式:17,925+27,015=44,9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GSEV-114-岡補-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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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 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GSEV-114-岡補-2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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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7號 原 告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正豐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雖記 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6元,惟請求之事實理由係記 載3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36,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GSEV-114-岡補-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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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0號 原 告 林淑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惠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GSEV-114-岡補-10-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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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養護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3號 原 告 周美蓁即庚欣護理之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芬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GSEV-114-岡補-13-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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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啟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 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CDEV-114-橋補-33-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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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光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5-02-03

CDEV-114-橋補-41-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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