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補繳聲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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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韋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松丹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提出法院選任被繼承人李松丹之遺產管理人資料,確認相對 人為何人,並更正之。 三、具狀敘明抵押債權何時屆清償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2025-02-14

NTDV-114-司拍-13-20250214-1

司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5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 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提示之日 期。 三、陳報本件發票日期。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2025-02-14

NTDV-114-司票-55-20250214-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凱晟有限公司等五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均晟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 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 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 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 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3

CHDV-114-司票-227-20250213-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林煒哲 請人林煒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3

CHDV-114-司票-214-20250213-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趙俊淞 上列聲請人林冠良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張森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林冠良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3

CHDV-114-司票-229-20250213-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林千玉 上列聲請人林千玉因與相對人林韋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千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 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 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3

CHDV-114-司票-231-20250213-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趙俊淞 上列聲請人林冠良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張森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林冠良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3

CHDV-114-司票-230-20250213-1

消債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珈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沈民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8條、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其聲請清算程序 所檢附之資料仍有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1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並 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4年1月17日 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 今僅補正新台幣1000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必要 生活支出說明、受扶養人及扶養費說明、薪資收入說明,其 餘事項及證物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清算聲請應予 駁回。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 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 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此聽審請求權乃 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 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 觀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 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其餘應補正事項,其聲請清算即不合 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 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件:  ㈠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無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㈢請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陳報現值。   ㈣請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㈤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㈥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支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㈦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㈧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㈨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㈩提出國稅局最近壹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陳報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經法院認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法院、其案號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若有,請陳報補助單位、全稱、對象、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受領證明;若無,亦請具狀陳報「無」。

2025-02-13

CHDV-114-消債清-4-20250213-2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余佩玲 上列聲請人余佩玲因與相對人楊箮雅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余佩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本件抵押物(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 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2-12

CHDV-114-司拍-15-20250212-1

勞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 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 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 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 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 ,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2025-02-11

TCDV-114-勞補-100-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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