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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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簡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世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8

TCEV-113-中簡-2246-20241128-2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55號 原 告 林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羽妮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9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8

TCEV-113-中補-3855-20241128-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58號 原 告 范振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000所有人(姓名年籍不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8

TCEV-113-中補-3958-20241128-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34號 原 告 梁晶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9,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8

TCEV-113-中補-3934-20241128-1

中簡聲
臺中簡易庭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停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王炤容 相 對 人 永固土木包工業即邱瑞榮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鈞院行言詞辯 論程序時,兩造攻防間,相對人即原告多人對於聲請人即被 告輪番提問,問題範圍分散,且聲請人回應時間不足,難對 相對人提問作完整回復,尚須確認問題並針對問題進行補充 說明,為求事實之正確,俾聲請人能行使救濟權利,爰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 ,聲請交付民國113年11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被告而為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未有依法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他依 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故 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2

TCEV-113-中簡聲-144-20241122-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02號 原 告 林敬詠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4,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2

TCEV-113-中補-3802-20241122-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4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2

TCEV-113-中補-3846-20241122-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玫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2

TCEV-113-中補-3839-20241122-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83號 原 告 葉姝纓 訴訟代理人 葉沛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2

TCEV-113-中補-3883-20241122-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76號 原 告 溪洲河畔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巫信倫 訴訟代理人 張均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2024-11-22

TCEV-113-中補-377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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