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02號
原 告 林敬詠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4,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TCEV-113-中補-3802-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