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德
選任辯護人 呂宗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0415號、110年度他字第722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KSDM-113-訴緝-50-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