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昌紡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TPEV-114-北簡-117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