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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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謝祈平 代 理 人 謝珷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00

2025-02-26

PCDV-113-除-785-20250226-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森森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3年7月31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7 月31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3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114年1月24日即聲請為除權判 決,然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1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 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853796-5 1 100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853798-7 1 1000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D-0862169-3 1 1000 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D-0862170-6 1 1000 00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D-0862171-7 1 1000 00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D-0871135-1 1 1000 00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D-0871136-2 1 1000 00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D-0879072-3 1 1000 009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D-0879073-4 1 1000 010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D-0879074-5 1 1000 01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D-0879075-6 1 1000 01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D-0892576-4 1 1000 01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913825-0 1 1000 01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913826-1 1 1000 01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913827-2 1 1000 01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928820-0 1 1000 01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984164-7 1 1000 01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984165-8 1 1000 019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984166-9 1 1000 020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0-1 1 1000 02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1-2 1 1000 02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2-3 1 1000 02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3-4 1 1000 02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4-5 1 1000 02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5-6 1 1000 02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6-7 1 1000 02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7-8 1 1000 02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8-9 1 1000 029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39-0 1 1000 030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40-3 1 1000 03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41-4 1 1000 03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42-5 1 1000 03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97443-6 1 1000 03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3567-7 1 1000 035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3568-8 1 1000 036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3569-9 1 1000 03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3570-2 1 1000 038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3571-3 1 1000 039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3572-4 1 1000 040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3573-5 1 1000 04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3574-6 1 1000 04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5155-9 1 1000 04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05156-0 1 1000

2025-02-26

MLDV-114-除-5-2025022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汪鳳桃即劉宜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配偶劉宜欣(民國113年1月17日 歿)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 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 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股票 1 159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股票 1 249

2025-02-26

CTDV-114-除-11-2025022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寶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10紙股票(下稱系爭 股票),前聲請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於 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共10紙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116 股票 1 10000 00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股票 3 3000 005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股票 1 500 006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0 股票 1 125 007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70 股票 1  417

2025-02-26

CTDV-114-除-13-2025022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啓榮 訴訟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 0 股票 1 200

2025-02-26

CTDV-114-除-5-202502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林僑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林僑瑩 玉山商業銀行 大墩分行 111年9月1日 200萬元 FAO382708

2025-02-26

TCDV-113-除-501-202502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游麗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2-26

SLDV-114-除-91-20250226-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朱碧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以 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6 月24日 刊登於本院網路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 月內;嗣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3年6月24日本院網路公告,至 113年11月24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本院公 告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400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280

2025-02-25

KSDV-113-除-341-20250225-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林尤秀鳳 代 理 人 曾麗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下 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刊登於 本院網路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3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 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 ;嗣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3年4月19日本院網路公告,至113 年9月19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本院公告 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0-0 股票 1 1000

2025-02-25

KSDV-113-除-275-20250225-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張明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下 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9日刊登於 本院網路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 月內;嗣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3年5月9日本院網路公告,至1 13年10月9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本院公告 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34048 股票 1 42

2025-02-25

KSDV-113-除-32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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