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吳敏源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被 告 姚敏郎
姚政治
上一人之
輔 助 人 姚政順
姚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
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依兩造間於民國108年1月11日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約定第6條第1項、第2項約定及民法第348條第1巷規定
,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950,000元
之同時,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並交付予原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系爭土地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
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系爭土地間均為毗鄰土地
,參酌系爭土地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於112
年11月間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單價為14,208元,有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系爭土
地交易價額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土地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13,981,210元【計算式:879.09㎡×
14,208元×(2/4+1/2)+31.23㎡×14,208元×(2/4+1/2)+41.
88㎡×14,208元×(36/320+6/40)+83.87㎡×14,208元×(36/32
0+6/40)+155.08㎡×14,208元×(36/320+6/40)=13,981,21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81
,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義和 719 879.09 姚敏郎4分之2 姚政治2分之1 2 高雄 大寮 義和 722 31.23 姚敏郎4分之2 姚政治2分之1 3 高雄 大寮 義和 723 41.88 姚敏郎320分之36 姚政治40分之6 4 高雄 大寮 義和 726 83.87 姚敏郎320分之36 姚政治40分之6 5 高雄 大寮 義和 727 155.08 姚敏郎320分之36 姚政治40分之6
KSDV-113-補-933-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