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32、2233、2234、2235、223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陳鈺瀅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鈺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
為下列行為:
⒈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7時9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媽媽好專業婦幼用品店」內,徒手竊取告訴人即該店
負責人黃俊仁所管領貨架上之屁屁偵探太空氣球1包(價值
新臺幣【下同】46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
離開現場。
⒉於111年9月24日17時3分許、111年9月25日4時2分許,接續在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景禮門市」內,徒手竊
取告訴人即該店店長蔡瑛芬所管領貨架上之黃金玉米棒1個
、紐澳良三明治1個、小龍蝦沙拉蛋三明治1個、鮪魚蛋雙拼
三明治1個、黑松露野菇燉飯1份、烤雞時蔬義大利麵1份、
多芬旅行組1組、雪肌粹完美防曬凝膠2個、雪肌粹淨白洗面
乳1個、雪肌粹淨白洗面乳(大)1個、法國La Cigale馬賽皂1
個、小甘菊經典修護護唇膏1個、小甘菊手足龜裂修護霜1個
、原萃烏龍茶1罐、蜂蜜故事館蜂蜜水1罐(價值共計2,106
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攜帶之綠色肩背包內離開現場。
⒊於111年9月17日16時29分許、同日16時35分許,接續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之「屈臣氏景安店」內,徒手竊取告訴人
即該店主任林靖淑所管領貨架上之卡樂芙泡沫染髮劑1盒、
綺芙莉彩色月拋隱形眼鏡2盒、華麗糖芯月拋隱形眼鏡、OO-
T-Garden-FLANMY彩色日拋(價值共計1,253元)。
⒋於111年12月11日12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
全家便利商店中和景平店」內,徒手竊取告訴人即該店店長
蔡佳民所管領貨架上之海陸焗烤燴飯1盒、海陸義大利麵1盒
(價值共計178元)。
㈡被告與告訴人廖奕晴素不相識,竟於112年2月1日10時7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捷運景安站內,見告訴人廖奕晴
在自動櫃員機前正欲將現金存入自己之金融帳戶內,竟因不
詳緣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傷害及強制之犯意,先徒手拉
扯告訴人廖奕晴之隨身背包2次,再徒手以指甲抓向告訴人
廖奕晴之臉部,致告訴人廖奕晴受有臉部擦傷之傷害,且以
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告訴人廖奕晴使用自動櫃員機之權利;
復向告訴人廖奕晴恫稱:妳為什麼會有我的帳號,我可以掐
死妳等語,以此等加害他人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廖奕
晴,致其心生畏懼。
㈢因認被告就公訴意旨㈠⒈⒉⒊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就公訴意旨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等罪嫌等語
。
四、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被告因非特定的思覺失調,於112年10月12日起於衛
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下稱八里療養院)住院中等情,有八
里療養院112年11月1日第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
而被告目前於八里療養院全日住院治療中,尚無確定出院日
期,其認知理解功能、生活自理及表達能力因思覺失調症有
影響,目前無具備自行到庭應訊之能力等情,有八里療養院
112年12月19日八療一般字第1120007920、113年3月26日八
療一般字第1130001659、113年6月11日八療病歷字第113000
3706、113年9月5日八療病歷字第1130005915號函在卷可佐
。綜上,本院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實,揆諸上開
說明,應於其回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PCDM-112-訴-1119-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