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5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57號
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
,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
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TNDV-113-監宣-657-20241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