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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楊謦豪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雨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謦豪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務 (含車貸之有擔保債務)計905,036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 務調解,經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2號(下稱調解卷)調 解不成立而終結,且聲請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 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之情事,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調解卷查核屬實,堪 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未能成立,是以 ,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 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 ㈡、聲請人主張其最近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原擔任博奕網站 員工,嗣發覺該工作可能涉及違法而離職,曾於112年間擔 任富胖達外送員,然只做約兩個月即發生車禍而未再任職, 僅領得6,296元,113年5月24日開始於茶之家冷飲店任職迄 今,每月收入加計加班費約26,500元(無年終獎金、三節獎 金),此外無其他兼職或領取補助(本院卷第183至184頁) 。而依其所提在職證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113年6至9月敘薪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薪資明細表及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最近5年內之勞保投保 與異動資料(調解卷第31頁;本院卷第15、27至29、33、37 至38、107至111、223至224頁)等文書之記載,聲請人於10 9年9月21日自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未再有加保 紀錄,112年度僅有富胖達所得申報資料6,269元,111年度 無所得申報資料,113年5月24日開始於茶之家冷飲店任職, 113年6至9月薪資分別為26,847元、26,425元、30,397元( 本薪27,470元加計加班費2,927元)、27,876元(本薪27,47 0元加計加班費2,406元),平均每月收入約27,886元。從而 ,本院依前揭卷證資料,認以聲請人目前任職茶之家冷飲店 每月收入加計加班費之平均值約27,886元作為計算聲請人清 償能力之依據較為合理。 ㈢、聲請人主張其個人必要支出17,076元與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 省113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相符,應認可採。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平均月收入經認定為27,886元,扣除其個 人生活必要支出17,076元,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 10,810元【計算式:收入27,886元-必要支出17,076元=10,8 10元】。而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是否願提供債務人協商還款 方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願提供以計息本 金347,241元分100期、利率10%、每月還款5,132元之還款方 案(本院卷第151頁),另依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與創鉅有限合夥陳報狀,聲請人積欠之債務依原契約之分期 款項分別為2,680元、2,230元(本院卷第167、179頁),而 聲請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貸債務依聲請人陳報 依原契約每月需還款7,010元(本院卷第183頁),合計聲請 人上揭需還款金額合計約17,052元,則以聲請人平均月收入 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10 ,810元顯然不足,足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之虞。又聲請人名 下市值約15,000元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業經設定擔保向和 潤公司借貸,另僅有數百元之存款餘額與以聲請人為被保險 人之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保險,此外,別無 其他不動產、汽機車、股票、投資等財產或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之商業保險,業據聲請人陳報(本院卷第183至1 84頁),並有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報表查詢及交易明細表、存 摺節影本、和潤公司APP截圖、行車執照、LINE BANK帳戶封 面及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5、31 、39至85、185、187、191至219、225至229頁)。是以聲請 人上開財產,堪信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對已屆清償期之債 務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有必要利 用更生程序,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 經濟生活,予以經濟生活更生之機會。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 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 准許,併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2024-11-19

CYDV-113-消債更-187-202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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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李燕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 00元=3,3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用以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借貸之車號 「MVY-0072」號車輛為何人所有?並陳報該車輛是否已遭抵 償?目前作何使用? (二)請提出聲請人以名下車號000-0000號車輛為擔保向「匯豐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 還款條件,【詳細說明各筆債務依原契約約定之每期(月) 應還款數額】資料,並陳報該車輛是否已遭抵償?目前作何 使用? (三)請提出積欠民間債權人李燕慧50萬元、積欠涂德宇20萬元債 務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何時借貸、借貸目的及目前尚欠餘 額資料)到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之最近三個月內申請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 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影本,並 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約為何。另陳報用以向「合迪股份有限公 司」擔保借貸之車號「MVY-0072」號車輛是否為聲請人所有 ,若是,亦應提出行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 (三)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111年度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朴子郵局 利息所得10,865元與台灣銀行太保分公司利息所得2,012元 ,經推算約為存款1,287,700元,至112年僅餘台灣銀行太保 分公司利息所得1,002元,經推算約為存款100,200元,該存 款係用於何處? 五、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開始任職於信吉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 3年4月開始重新投保)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並陳報,除 每月薪資收入外是否領有加班費、相關津貼等與三節獎金或 年終獎金?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任職信吉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外, 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長子)有無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 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 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1月8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 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1月7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存款、動產、不動產等,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 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 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1-19

CYDV-113-消債更-260-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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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黃豐宜 代 理 人 歐陽圓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 0元=1,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 三、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 車輛目前二手市值是否為40萬元。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 ,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房屋之房屋課稅或房屋稅籍資料等。 四、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除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15,000元外,是否 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 ,亦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 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 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 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 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1月12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1-19

CYDV-113-消債更-267-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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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黃湘茹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務 計903,098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經以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85號(下稱調解卷)調解不成立而終結,且聲請 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能 清償之情事,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調解卷查核屬實,堪 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未能成立,是以 ,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 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 ㈡、聲請人主張其最近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活動,目前已剃度出家 多年而未在外工作謀生,每月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9,683元 與身障補助5,437元維生,此外無任何工作收入或領取補助 (本院卷第104頁)。而依其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切結書、台灣土地銀行與郵局存摺節影本、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卷第15、27至29、33、 35至41、109至110頁)及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最近5年內之 勞保投保與異動資料(本院卷第7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3年9月16日保普老字第11313062080號函(本院卷第91頁 )等文書之記載,聲請人於112年11月29日自宜蘭縣各業工 人聯合會退保後並於112年11月按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1 9,683元,目前續領中,另領有身障補助5,437元,111、112 年度另有財團法人張馨予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 人屏東縣佛教蓮池基金會之收入3,000元與25,000元(平均 每月約1,167元)。從而,本院依前揭卷證資料,認以聲請 人目前每月領取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身障補助與111 、112年所得之總額約26,287元作為計算聲請人清償能力之 依據較為合理。 ㈢、聲請人主張其個人必要支出17,076元與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 省113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相符,應認可採。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平均月收入經認定為26,287元,扣除其個 人生活必要支出17,076元,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 9,211元【計算式:收入26,287元-必要支出17,076元=9,211 元】。而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是否願提供債務人協商還款方 案,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願提供以425,083元分7 2期、0利率計算、每月還款5,904元之還款方案(本院卷第9 3頁),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則分別陳報其債權額為196,159元、281,856元,願比照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之期數利率計算(本院卷第143頁; 調解卷第71頁)即每月需還款金額約6,639元,合計聲請人 上揭需還款金額合計約12,543元,以聲請人平均月收入扣除 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9,211 元固有不足。然聲請人名下有市值約40萬元之車號000-0000 號汽車與市值約25,000元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各一輛,另 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000地號,現值約1,026,6 33元、53,435元之公同共有持分土地,及26,143元之新光人 壽解約金與數千元之存款餘額,有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土地銀行與郵局 存摺節影本、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資料、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行車執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等 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5、31、35至41、43至47、111至113、 115、119、121至130、131至135頁),是以聲請人上開財產 總額已高於債務總額,尚難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對已屆 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至於,聲請人雖陳報名下市值約40萬元之車號000-0000號 汽車為信眾出資購買,因使用頻率高,唯恐違規罰款或行車 事故發生,無人願掛名,另因聲請人領有殘障手冊可節省稅 金,故登記聲請人為所有權人,然該車輛既登記為聲請人所 有,相關違規罰款均需由聲請人承受,而於債權人強制執行 聲請人財產之際亦可就該車輛執行受償,難認該車輛非屬聲 請人之財產。又聲請人名下土地雖為公同共有,然聲請人並 未陳報公同共有比例,縱使不足清償全數債務,但聲請人仍 有保單價值金與車輛等財產得以補足,附此說明。 四、綜據上述,聲請人現每月收入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 尚有9,211元供其支配,固不足以支應金融機構債權人與資 產公司所陳報之分期還款數額,然聲請人名下有相當之財產 足供清償債務,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法定要件亦不合,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 、協商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是其更 生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本文, 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2024-11-19

CYDV-113-消債更-195-20241119-2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陳怡廷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 0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係以何人、何車號之車輛為擔保向「和潤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並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 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陳報該車輛是否 已遭抵償?目前作何使用?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最近一個月申請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照影本,並陳報目前二 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於嘉義市政府擔任約僱人員、每月收入28 ,000元之相關薪資入帳資料,並說明聲請人投保薪資為33,3 00元與所陳每月收入28,000元不符之理由?除每月薪資收入 外是否領有加班費、相關津貼等與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平均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 請以書面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領取兒少單親2,200元、特境單親2,700元 、租屋津貼6,480元之相關入帳資料。 (二)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除上開三筆 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 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 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 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 0月1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0月18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1-19

CYDV-113-消債更-250-20241119-1

勞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智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振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4,70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亦有明文。 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1條前段、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訴之聲明為 :「1、原判決廢棄;2、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3、被 上訴人應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給 付上訴人42,486元,及自各該月給薪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被上訴人應自112年2月1日 起至准許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5,268元至上訴人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因上訴人為72 年次,其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 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再依上訴人主張其月薪 為42,486元,被上訴人每月尚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5,268 元,故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65,240元(計 算式:〈42,486元+5,268元〉×12個月×5年=2,865,240元); 而訴之聲明第3、4項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 分,與聲明第1項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1 項定之。是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5,24 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裁判費1 4,706元(計算式:44,119元×1/3=14,70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 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併予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若 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2024-11-19

CYDV-113-勞訴-25-20241119-2

消債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美玉 代 理 人 李政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清算 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 元=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財產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任何汽、機車,若有,請提出該車輛 之行照影本,並陳報名下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 請以書面陳報之。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資產總價值1,432,000元之財產種類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宏碁」股票之現值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 四、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每月依靠子女給與扶養費9,000元如何支應每 月生活必要支出。且聲請人原投保於吳鳳科技大學至113年9 月始退保,應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應陳報是否有喪失工作 能力而無法提昇工作所得空間之理由? 五、補助部分: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 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 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 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 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應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資料,若無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亦應提出),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 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1月6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目前遭強制執行(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5232號)案件之執行內容為何。

2024-11-19

CYDV-113-消債清-33-20241119-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侯冠伶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 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該 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名下是否有其他汽、機車,若有 ,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三、收入方面:   請盡量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或工作內容,並提出 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相關入帳資料(應陳報除每月薪資 收入外,有無其他加班、津貼、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等額外 收入,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證明)。 四、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商業保險部分【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陳報目前遭強制執行解約之「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 」、「凱基人壽」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資料。如 有以該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除上開人壽保險外,聲請人所投保之其他商業保險之 保險契約,並陳報是否有保單價值金或解約金(若無,亦應 提出由該保險公司出具之查詢資料)。 (四)另請陳報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 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1月4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1-19

CYDV-113-消債更-256-20241119-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林松靖 被 告 林家如 余采蓓 林雅雯 林沛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給付之訴 ,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 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 元,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補繳裁判費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雖請求「請求被告在相關群組、FB及中時、聯合、自由時報頭版等媒體平台道歉」等語,然未於聲明具體表明道歉內容,亦未表明請求被告在相關群組、FB,及於「中時、聯合、自由時報頭版」以何字體大小刊登、刊登內容為何,非屬適於強制執行之內容,難認已適法表明。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聲明所載金額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原因事實(如為侵權行為,則主張被告之行為致侵害原告何權利、請求賠償項目為何、金額如何計算等)。  3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原告訴之聲明2、請求被告等四人各賠償原告10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1、請求被告在相關群組、FB及中時、聯合、自由時報頭版等媒體平台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300元(4,300+3,000),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300元,尚應補繳3,000元。  4 上開1、2補正事項,請併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

2024-11-18

CYDV-113-訴-794-20241118-1

消債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尹少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 00元=3,3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方面: (一)請查明原積欠「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之債務是否由其他債權人承受或轉讓。 (二)請陳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 期需還款金額),並陳報是否為有擔保債務?若是,則擔保 物為何?若為車輛,則擔保車輛之車號為何?該車輛為何人 所有?是否已遭拖回抵償? 三、請陳報係於何時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成立之協商條件(還   款期數、利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另於協商成立後,聲   請人共繳納幾期,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   困難而毀諾之事由?協商成立、履約期間及毀諾時,聲請人   之平均月收入各若干?是否有收入減少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   方案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四、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 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收入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投保單位「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與所 得申報單位「法務部○○○○○○○」、「嘉義縣六腳鄉公所」不 符之理由?是否勞保資料漏未提出完整資料。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田賦、土地之登記謄本。並說明,依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名下財產價值約3,87 3,182元,無法清償目前積欠債務約1,697,181元之理由為何 ?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1018-U9號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 二手市值約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除上開車輛外,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與陳報該車輛目前之二手市值 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目前有無領 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 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 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三名子女)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 0月1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0月11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本院強制執行(112年度司執字第43911 號)之執行內容為何?

2024-11-18

CYDV-113-消債清-30-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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