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玉霞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更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玉霞自民國114年1月1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
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債務總額1,074,000元,前於民國1
13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聲
請人現任職於欣醇企業社,每月收入27,500元,扣除每月個
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仍有餘額,惟仍不足以清償債
務,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屬消債條例所定5
年内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且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
宣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
所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消債事件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堪信為真。聲請人主張其前於113年9月2
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然調解不成立
,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00號前置調解事
件卷宗核閱無訛,堪可採信,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
。另依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合
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國泰銀行、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預估對聲請人尚有合計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權總額(含本金、利息)為1,128,549元,是聲請人所
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
元。
㈡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欣醇企業社擔任廚房人員,每月收入27,
5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
細)、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爰以上開每月
薪資27,500元作為聲請人固定所得之計算基礎。聲請人名下
除有其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
壽)之南山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南山人壽福愛小額
終身壽險外,未見有何財產,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113年12月27日函可憑。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17,076元,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主張之數額未逾以114
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
元計算之基準,尚屬適當。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7,500元,扣
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仍有餘額,足認聲
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
㈣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雖有餘額,然最大債權銀行國泰銀
行於調解時提供180期、年利率5%、每月4,780元之清償方案
、相對人合迪公司提供32期、每月5,265元之清償方案,而
相對人和潤公司未提出優惠清償方案,審酌聲請人除清償金
融機構及合迪公司等債權人外,尚須清償積欠和潤公司之債
務325,644元,堪信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
,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
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TNDV-113-消債更-560-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