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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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偉(原名古俊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偉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有期徒刑3月、1年4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 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酒駕公共危險、妨害秩序等案件 ,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3月、1年4月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12年9月7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 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2月6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月21日,有法務部矯正署 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811號函檢附該署桃園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 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01-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詠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詠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在監獄執行中。茲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經本院以109年 度聲字第3314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本院為 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4年6月17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8月16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7年4月1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2461號函檢附該署東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 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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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偉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偉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偉立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5月、11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復以裁定定其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5月、11月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12年11月3日入監執行等 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 為114年10月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24日,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1號 函檢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 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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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財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執聲付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財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財發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2年6月、民國111年11月29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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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峰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峰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峰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民國111年11月10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16-20241125-1

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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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邹佩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邹佩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邹佩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民國111年10月3日入監)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2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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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明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明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明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罪)、1年4 月(2罪)、1年4月、2年4月、2年8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8年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受刑人於109年8月24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5月30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4月1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 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71號函檢附該署新竹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 ,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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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才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才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才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 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以109年度壢簡字第329號、109年度 上訴字第320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年確定,復經本院以 111年度聲字第8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本 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受刑人於111年1月23日入 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 終結日期為114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 12月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783011號函檢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77-20241125-1

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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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民國112年8月9日入監),在 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54-20241125-1

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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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宗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宗仁(原名王宗霖、王宗仁)前犯詐欺罪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民國112年7月10 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92-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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