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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56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PUPUS TONARIH 托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貳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0356-20241029-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YUNI SYARIFAH BT RADIKUN MUSLI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13年10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29

TPDV-113-司促-12756-20241029-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RISMA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列舉式■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日期轉換■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日期轉換■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25

TPDV-113-司促-13060-20241025-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2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ANTI OKTAVIAN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29-20241022-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2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MEIGA KHOLIFAH QURAINI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22

CTDV-113-司促-13828-2024102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EVI JULIANT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 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0-21

MLDV-113-司促-6505-20241021-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OFIDIAH OKTAFIANITA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1

TCDV-113-司促-30639-20241021-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YUNI SYARIFAH BT RADIKUN MUSLI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14

TPDV-113-司促-12756-202410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6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奇MUHAMMAD RIKI FAIZ AMIRULLAH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奇MUHAMMAD RIKI FAIZ AMIRULL AH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有 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8368-20241011-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0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KARTIKA APRIANI即卡提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5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605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9100-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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