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假釋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01-210 筆)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俊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俊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松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2-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景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景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景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1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7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1-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 3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4-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浩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浩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浩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2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0號 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4

TTDM-114-聲保-20-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建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蘇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民前因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6-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丞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丞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1-20250304-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全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全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 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NDM-114-聲保-65-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傳儒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傳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傳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月、3月 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779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03

KSDM-114-聲保-58-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凱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淵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12-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宏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7-202503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