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81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88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昆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昆銘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
3年10月3日下午14時29分宣判,惟因颱風來襲,同年10月3
日至4日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同月5日及6日則為假日,致
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
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CTDM-113-審易-959-20241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