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NHAT LAM(越南籍,中文姓名:黃日霖)
選任辯護人 喬政翔律師
邱榮英律師
薛煒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NHAT LAM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HOANG NHAT LAM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涉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失聯移工,遭本案羈押前並無固定
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113
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復裁定自113年11月13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即本院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1號)。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訊問
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及審閱相
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且前述羈押原
因尚在。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
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
例原則綜合判斷,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裁定被告
應自114年1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第二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PCDM-113-訴-1010-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