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8,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之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PCDV-113-家親聲-27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