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彭振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宜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堃業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4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113年11月20日
具狀擴張聲明,惟未補足裁判費。查,原告末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91萬8,272元工資,並請求補提撥15萬2,607元至其退
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879元(計算式:918,272+
152,607=1,070,879),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2,181元(
計算式:918,272/3*2≒612,181),暫免徵裁判費為6,720元,應
繳裁判費為4,972元(計算式:11,692-6,720=4,972),已繳裁
判費為3,732元(見本院卷第31頁),尚應補繳裁判費1,240元(
計算式:4,972-3,732=1,2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TCDV-113-勞訴-182-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