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14
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肆公克
)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林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37公克,驗餘淨重0.234公克〔聲
請書記載有誤,逕予更正〕),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等件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2
8日釋放,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經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41公克,淨重0.
237公克,取用0.003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234公克),經
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本院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下稱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第一分局南榮所查獲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所
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
驗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卷第43頁、第47-53頁、
第65頁、第83頁、第90-91頁、第102頁、第191-193頁)在
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再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二
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
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
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KLDM-113-單禁沒-262-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