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楊蕙如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楊蕙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7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
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113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73號全卷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
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PCDV-113-消債聲-122-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