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王怡晴
莊雅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柔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王怡晴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
同)44,526元,訴之聲明則記載50,000元;原告莊雅媖起訴
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385,764元,訴之聲明則記
載350,000元,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多少金額,如有記
載錯誤之情形,請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王怡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無論是44,526元抑或50,000元,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原告莊雅媖部分,如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欄位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5,7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270元(另原告莊雅媖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如確為
350,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原告莊雅媖應擇
一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FYEV-114-豐補-127-20250211-1